未举行婚礼,离婚时应给予经济帮助么 - 法律法规 - 深圳最好的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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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一方当事人以虽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举行过婚礼为由,不愿意向即将离异的配偶承担经济上的帮助义务,这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吗

前不久,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年夫妇离婚案件,在判决准予这对再婚夫妇解除夫妻关系的同时,还判令由原告方当事人给付被告方当事人一定金额的经济帮助。

两年多前,宁波XX学校退休职工、年过六旬的任XX经人介绍与同为丧偶的同龄妇女郎XXXX相识,双方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约一年之后,两人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再婚登记手续,由于种种原因,任XX和郎XX未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也断断续续。今年春天,郎XX因身体感到不适而住院检查,经医院诊断患有肾炎等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此后,任XX与郎XX的关系也逐渐疏远,并最终提出离婚。郎XX经过慎重考虑,也认为难以与任XX做终身伴侣,同意丈夫任XX提出的离婚要求,但是认为自己退休工资微薄,又无多少积蓄,如今重病缠身,经济十分困难,希望经济状况远好于自己的任XX在分道扬镳之时能够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任XX则以双方既没有举行过婚礼,也没有长期共同生活为由,拒绝了郎XX的这一要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未举行传统意义上的婚礼,但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已经确立为合法夫妻。现鉴于郎XX也同意与任XX解除婚姻关系的实际,双方的婚姻关系可予以解除,但是郎XX目前在生活上确有一定困难,依照《婚姻法》有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精神,任XX应当在离婚时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