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怎么进行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 深圳最好的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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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4月10日

   同居这种事情已经是司空见惯了,它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当然了它和结婚是不一样的,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那么同居分手的话,涉及财产分割又当如何?根据资料表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大概分为两大类:

  1、一般的同居关系

  (1)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恋爱或者性伙伴关系。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这里的共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为“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双方显然不具有家庭关系,该共有应当为“按份共有”,显然,《婚姻法》与《物权法》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一是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这种同居解除时,因双方形成了事实婚姻,财产分割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是没有形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解除时,按照第1种情况处理。

  2、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该情形明显与第一种不同。

  (1)当事人双方已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在没有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还是有效的。

  (2)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

  如果婚姻关系宣告效或者被撤销,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弱者是非常不利的。弱者大多数情况下为女方,如外来妹,有可能被扫地出门,分不到任何财产。即使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同居虽然在国内很流行,但是它不被法律承认,因此不倡导这种行为。而且为了避免减少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建议还是要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进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