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全职妈妈经济补偿2万元?如何看待这个判决? - 经典案例 - 深圳最好的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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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4月14日

受旧观念的影响,家务劳动的价值往往不被重视,甚至有部分人偏见的认为女性就应该全职在家带娃充当“贤内助”的角色,认为女性留守家庭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女性应当牺牲自我发展为家庭付出。自《民法典》施行以来,“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激活”,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判决已不罕见,虽然大多数判决的补偿金额不高,但也算让不受重视的全职太太们得到了些微的尊重和心理慰藉,这是民法典进步的地方。

在民法典增设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前,根据旧《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除非出现前述任一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否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情况下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没有任何补偿。虽说在婚姻存续期间留守家庭的一方已经共享了另一半的社会劳动成果,看似双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已经对各自职能分工作出了平等的补偿,但这个结果仍不足以体现公平正义。因为对于在外打拼的一方来说,由于长期在外工作,能够积累不少的人脉、资源,即便离婚后仍可继续维持原有的各种资源及收入;但是对于留守家庭的一方来说,他们在留守家庭的过程中已逐渐失去了提升自我价值、提高自身能力和获得社会认可的发展机遇,即便重返职场,伴随而来的常常是与社会脱节的恐慌焦虑与无力感,还要重新调整和适应新的生活节奏,学会平衡事业与家庭的冲突,但是也恰恰由于他们牺牲自我发展,才能成全家庭的幸福和配偶的事业,所以为了尊重与认可他们对家庭的贡献,法律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增加了一个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增设,适用范围无关性别,除了在法律上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予以肯定,同时也为了保障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制度赋予在婚姻关系中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要求对方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其实就是为了保障离婚后没有工作能力的一方可以平稳过渡。

总的来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出台,是为了提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传递夫妻双方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促进婚姻关系平等友爱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