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结婚前夕闹掰男方追讨37万元,法院为何判返还3万元? - 经典案例 - 深圳最好的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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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3月26日

这个案件判决结果一公布,引发网友一片哗然。单从标题上看,也许大家会心生困惑:为什么、凭什么法院只要求女方返还3万元,那其余的34万元呢?就这么付诸东流了吗?这类看似极具戏剧性反差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其实从法律的视角看,不仅看争议金额大小,还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彩礼的性质及返还规则:男方和女方相恋并同居三年,原定于2024130日举行婚礼,男方母亲于2023111日向女方转款15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男方支付给女方的15万元款项性质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而给付的彩礼。本案中,女方主张彩礼15万已用于支付为结婚置办的嫁妆及酒席,无可以分割的款项。

同时男方确认女方出资为其名下房屋添置的家具且现仍放置于其处,本着物尽其用、方便诉讼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上述物品均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支付女方相应财产折价款且在彩礼金额中予以抵扣,综上,法院综合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等情况,并结合当地习俗,最终法院判决酌情确定女方返还彩礼3万元。


二、首饰、手机款等款项的性质及返还规则:本案中男方向女方主张返还其支付的首饰、手机款30925.40元;三年见面礼、压岁钱等15000元;三年期间女方收取男方的款项96733.47元。

根据《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本案中,经法院查明:第一,男方为女方购买首饰、手机等消费行为均发生在春节、圣诞节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节假日,也就是男方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情感而自愿赠与女方的行为。第二,男方转款时各种亲昵备注,其所转款项系为表达或者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不予返还。


三、酒席定金及婚纱照拍摄费的性质及返还规则:本案中,男方还向女方主张返还其支付的酒席定金及婚纱照拍摄费25988元,但是婚纱照已拍摄且成片存于男方处。并且,事实上是男方自行联系酒店取消婚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过错在于女方,故法院认定女方无需返还款项。此外,男方还主张返还其代付的房屋租金57100元,但现有证据显示男方与女方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女方也曾支付两人在外的租房费用,同居期间经济往来属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必要支出,故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不予返还。

总的来说,法院的判决内容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也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平衡原则,本案中大部分的钱已经花在准备双方婚礼仪式上了,同时法院尊重当地给付彩礼的传统习俗,照顾到了双方共同生活等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