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随意更改吗? - 经典案例 - 深圳最好的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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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3月20日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一经生效,法律效力等同于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一方是不可随意更改的。与此同时,对生效调解书一般不能上诉,特殊情况,即若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但没有支付能力,并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那么,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什么情况下会作出调整呢?

1、减免或中止

如果支付方暂无收入或支付能力严重下降,应向法院起诉要求调整抚养费数额,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免除

如果支付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法院可能会考虑免除其抚养费支付义务,但这需要支付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无法支付。

如果支付方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却拒绝按照调解书约定支付抚养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另一方都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按照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支付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实务中,还存在一种情况,离婚后,支付抚养费一方不支付或少支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一直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作为子女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一方支付?答案是:可以的。根据2025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第十七条规定,离婚后,支付抚养费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甚至可以请求应支付抚养费一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

当然,具体该如何应对,还需要根据详细情形进行分析,题主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私信咨询。

(以上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申茵律师团提供的分析和建议,希望能帮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