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条件下,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简言之,带薪年休假就是让员工在休假的时候享受正常的工资收入,但是必须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
这里要特别注意“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什么意思?是指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还是可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文件的内容来看:“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合计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由此看来,职工在A单位工作8个月,紧接着到B单位去工作4个月,合计下来工作了1年,职工就可以在B单位申请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只要职工连续上班满1年,就可以享受年休假,不管是在哪个单位,只要保证了连续性,就可以享受年休假。进一步说,年休假的权利不受试用期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变化的影响,只要员工的工作年限达到规定的要求,便应享有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适用对象有哪些人呢?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是与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员工。(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带薪年休假”该怎么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10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5天(工作满20年的)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休完产假后还能休年休假吗?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员工休完国家规定的假期比如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仍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实务中,带薪年休假该怎么计算呢?
情况一:员工长期在同一家用人单位上班,年假如何确定?
如果该员工长期在同一家用人单位上班,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则比较简单,直接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情况二:员工跳槽进入新单位,当年度在新单位享受的年假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资格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前述计算方法,计算新员工当年的年假。
情况三:员工离职时,当年度未休的年假天数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休的年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哪些情况下,职工即便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条件,也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上述情形中,如果寒暑假的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话,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如果是先享受年休假然后再请病假或者事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该职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企业怎么安排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一般来说,当年的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必须要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并且需要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考虑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对职工提出的年假申请具有审批权,职工未经单位批准,不得自行休年假。
五、不安排“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综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为:(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00%,加上正常的工资收入,总计就是日工资收入的300%计算工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