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诉讼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 婚姻纠纷 - 深圳最好的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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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7月17日

  婚姻不幸的话很多人会选择离婚,但也有对方不同意的状况,很多是通过离婚诉讼来解决意见不同的情况,那么婚姻纠纷诉讼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呢?

  1、离婚诉讼请求的法定必备和可选择事项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此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离婚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教育、抚养费等相关问题;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及离婚后居住等问题;另外,无过错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述第一、第二法定必备的诉讼请求事项,后两项是可选择的事项,即原告若不选择应在诉状中明示放弃即可。

  2、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问题

  法定标准:除了诉讼双方一致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外,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的法律原则

  离婚后的子女,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若父母达不成协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归哪一方抚养;对此,应特别注意:首先,子女的父母中是否其中一方存在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尤其是与性侵犯、道德品格等有关问题;还应当考虑包括各方的生育能力、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健康条件、以后一同生活的长辈亲属情况、教育条件、文化程度、子女以往成长环境等诸多因素。其次、还应特别考虑未成年女孩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夫妻再婚后可能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影响问题。

  4、 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和财产归属的问题

  一般原则: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等额分割的概括原则。

  所涉及的有价证券、公司股权、房屋等共同财产,应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应充分注意到,对于某一特定房屋等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财产分割,除有时可能会变卖并分割货币的情形外,多数情况是将该类产权判归其中的一方,同时判决该方给另一方相当于产权价值的一半金额的经济补偿。 5、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下列之一情况下,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问题: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应特别注意,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6、离婚诉讼的调解与撤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对婚姻效力部分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同时,如果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一般也不允许原告撤诉。